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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车载靴轨检测系统项目(设备购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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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北京地铁车载靴轨检测系统项目(设备购置) (招标项目编号: TLH1A240001 ) ,已由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批准 ( 北京地铁车载靴轨检测系统项目(设备购置) ( / ) ),资金来源为 国有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地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北京地铁车载靴轨检测系统项目研究车载靴轨检测技术,综合采用图像检测、紫外光电探测、传感测量等技术,全方位在线检测靴轨受流质量,在列车运行时自动检测集电靴与接触轨匹配性、电弧状态异常、爬电异常和因污浊导致绝缘性能下降异常,为预防维修提供依据。本标段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硬件设计、设备制造供货、软件开发调试、接口测试、设备部署、试运行、竣工验收、人员培训、备品提供,配合招标人完成设备安装、联调联试,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设备缺陷的修改和维护等

招标暂估金额: 7937263.13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地铁2号线、5号线、10号线

其它说明: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为采购设备的: ■制造商 □ 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简称“代理商”)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备 / 资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含)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备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载弓网或车载靴轨在线检测系统设备供货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备 / 资质, / 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设备制造商应具备 / 资质,投标设备供货业绩及其他要求 / ; (2)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授权;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其他要求: / 。 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4、其他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2)本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且未被列入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应商失信惩戒名单;(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4-04-18 17:00:00 – 2024-04-23 17:00:0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招标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它说明: /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5-10 10:0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凡下载招标文件者,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传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投标人应保留回执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其它说明: /

六、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

潜在投标单位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应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下载招标文件)

七、公告发布媒介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

联系人: 张工

联系电话: 010- 62293843

电子邮件: /

传真: /

网址: /

招标人账号: /

招标人开户行: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

联系人: 齐东阳

联系电话: 010-82575823-868

电子邮件: 3084296017@qq.com

传真: /

网址: /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El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