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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将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管理办法》还明确,对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300万元。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在按项目法分配方面,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在按因素法分配方面,按项目法分配后剩余资金根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因素(40%)、农村道路客运量因素(30%)、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日发班次因素(20%)和绩效考核评分因素(10%)进行测算,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州(市),主要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含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等。
新建新能源渡船单船补贴资金
不超过25万元
《管理办法》提出,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学生渡运省级按照7元/人·航次标准进行分配,各州(市)按照实际渡运距离制定补贴标准和分配方案,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在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能力提升改造方面,对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安检、候船、码头防污染、岸电、船舶动态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
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每城市每年奖励300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根据当年取得运营资格新增新能源出租车汽车数因素(45%)、已有(不含当年新增)新能源出租车汽车数因素(45%)和绩效考核评分因素(10%)进行测算,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州(市),主要用于当年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购置补助、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补助。
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在按项目法分配方面,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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