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法院认定王先生承担20%的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承担80%的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蒙向东)王先生从后门上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先生16万元,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19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在车上乘客均下车后自后门上车,但公交车驾驶人未待其完全进入车内并站稳就发动车辆,导致自己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王先生确曾乘坐由其运营的公交车,但他是在公交车驶离时自后门抢上,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不符,王先生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摔倒的情况、原因和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公交公司意见。此外,王先生不属于三者险范围,而应属于车上人员承运险范围。
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录像资料,显示涉案车辆停靠在公交车站,车内乘客从后车门下车,乘客下车完毕后,车辆后门开始关闭(车辆未启动),王先生从该车门上车(车门处于继续关闭过程中,王先生右手扶上车门把手,右脚踏上车厢,左脚留在地面),随后车辆启动,王先生在车外被带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对于责任比例和保险适用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关于责任比例,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涉的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侵权的责任认定,前者侧重于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侧重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根据公交公司提交的车内监控录像,亦可证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故发生过程与实际事故发生过程不一致。
其次,结合车内监控所显示的事发过程,王先生欲登上涉案车辆时,该车门为乘客下车车门,且正处于关闭过程中,在此情况下上车的风险王先生应可预见,其有能力和条件采取相应规避措施,但其并未采取,存在过错。
最后,公交车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车门未完全关闭时即启动车辆,且未注意到王先生的上车行为,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认定王先生承担20%的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承担80%的责任。同时,公交车驾驶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适用,“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并非固定不变,两者相互转化的依据应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外。王先生虽为正在上车的人员,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处于保险车辆之外,属于“第三者”身份。因此,本案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先生16万元,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1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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