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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际铁路“5·20”支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死1伤,15人被建议追责

浙江省湖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10月8日公布《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城际铁路(湖州南浔至湖州长兴段)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0日7时20分许,如东经南通苏州至湖州城际铁路(湖州南浔至湖州长兴段)土建施工RTSHTJ-02标跨湖杭高速公路特大桥(204#—205#墩)在支架预压块堆载吊装过程中突发支架坍塌,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26万元。事故发生后,湖州市人民政府于5月21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项目部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控缺失,监理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劳务单位现场带班负责人在预压块吊装过程中违规组织作业,在汽车起重机配备不足、工种混用的情况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支架预压要求进行堆载,将预压块集中堆高至3层,导致单根立杆承受的实际荷载超过承载极限,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架局部坍塌。

间接原因方面,施工单位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地下工程分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地下工程分公司作为授权管理单位,现场未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现场管控不到位、岗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理单位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危大工程现场管控不到位;建设单位浙江如通苏湖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全覆盖隐患排查。此外,报告指出,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存在信息迟报行为。

在责任追究方面,事故现场带班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常务副经理及地下工程分公司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7人,被建议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依规处理。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项目部桥梁负责人、现场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及监理单位相关监理人员等,被建议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被建议移交湖州市交通集团纪委分别予以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

对事故有关单位,调查报告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工程分公司、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浙江如通苏湖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向上级部门湖州市交通集团作出深刻检查。

报告还从施工、监理、建设、上级单位及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要求各方严格落实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劳务单位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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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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