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网站首页返回旧版
>政策法规>正文

武汉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

分享到:

武汉又创全国第一!4月4日,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从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轨道交通运营从此有了一层“金钟罩”,市民乘车将更安全。

据了解,《办法》共24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日常监管职责,设立了保护区划定程序和区域,规范了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同时,明确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监管不到位等行为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护区监管多部门协同形成“神盾”

《办法》从属地管理、统筹协调指导、日常巡查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统筹协调指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管理,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管理,协调处理安全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建设项目、作业行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协调安全保护区跨市域协同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管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拟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组织开展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技术校核,进行安全保护区巡查和监督。

保护区划定:征求意见并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公布

《办法》明确:交通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应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制作安全保护区范围平面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申请和平面图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向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和市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不能再任性妄为

对涉及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和施工作业行为,《办法》从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准备等阶段均明确规定,应当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对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行为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并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未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不得擅自作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日内,依据技术规范规程及行业标准出具意见,情况复杂的,不超过十五日。

保护区内违规施工:将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规施工作业及造成的后果,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未按照许可的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等作出相应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安全保护区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作业行为,未按照规定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擅自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作业行为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安全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统计,目前我市有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4条(含有轨电车),线网总里程超过500公里,日均客运量400万人次,最高峰达达470万人次(含有轨电车)。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面积超过53平方公里。

保护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570余个,其中涉及钻深桩基、挖深基坑、大范围堆土等对轨道交通安全有潜在高风险的施工项目有200多个。

延伸链接:《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

答: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依法划定的区域。在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8号令)第二十九条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二、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制定《办法》是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的迫切需要。随着运营线路增加,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不断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安全相互影响。尤其是地勘钻探、开挖深基坑等施工作业行为可能会对轨道交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我市轨道交通有14条线路,运营总里程504公里,日均客运量近400万人次。安全保护区范围达53平方公里,保护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570余个,其中涉及钻深桩基、挖深基坑、大范围堆土等对轨道交通安全有潜在高风险的施工项目有200多个。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事故,2021年1月22日、3月4日、5月24日,南宁、深圳、成都分别发生地勘击穿地铁隧道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市轨道交通4号线出入段及工杨区间隧道也于2019年发生过遭地勘施工击穿事故。

轨道交通运量大,且通常处于地下或者高架上等封闭空间,一旦发生因外部施工损坏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事故,人员疏散难,维修难度高,将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出台《办法》,规范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三、《办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作业行为,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阶段应当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害。这些规定重点体现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这些规定既符合上位法,也贴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作业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都是必要且有效的,有利于保障安全保护区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办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还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一是明确了市、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法履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了其巡查职责,便于运营单位能够及时发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违规作业行为。三是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单位、作业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明确建设单位、作业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巡查监督。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实施地勘、钻探等具有击穿隧道风险的作业前,建设单位、作业单位应当主动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现场监督。四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细化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有的处罚条款,明确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一条明确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作业行为,未按规定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擅自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处罚。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已成为公共交通的骨干,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我市城市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形象的窗口,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贯彻落实好《办法》,促进轨道交通进一步提升安全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编辑:El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