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工作期间屡打瞌睡
客运公司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
解除与司机的劳动合同
客运公司有理吗?
需要经济赔偿吗?
邱某于2019年10月进入某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邱某发生过26次开车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1次使用手机的情形,其中2023年12月发生5次困倦、打瞌睡等疲劳驾驶的情形。某客运公司前后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但邱某仍出现疲劳驾驶等情形。2023年12月,某客运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邱某认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经仲裁,仲裁委对上述请求未予支持,后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非客运公司原因造成,而是邱某自身原因。后邱某在客运公司多次谈话提醒后,仍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形,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交车驾驶员,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故某客运公司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遂驳回邱某诉讼请求。
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驾驶员作为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勤勉、谨慎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本案中,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足以影响驾驶安全的身体疲倦、困倦、打瞌睡等疲惫不堪的状态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共汽车司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客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同时,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安全大于天,交通事故猛于虎,客运公司需要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确保驾驶员安全可靠,规范其行为,同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线路驾驶员配置比例,优化运营线路,及时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的出现。
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交通运输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埋头苦干、担当奉献,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强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基础设施 (一)铁路。 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16.2万公里,其中高铁营业里程4.8万公里。投产新线3113公里,其中高铁2457公里。铁路复线率为60.8%,电化率为76.2%。 图1 2020-2024年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 (二)公路。 年末全国公路里程549.04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5.35万公里。 图2 2020-2024年年末全国公路里程 年末全国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里程534.47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7.46万公里,占公路里程比重为97.3%、提高0.4个百分点。其中,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里程77.75万公里、增加1.53万公里,占公路里程比重为14.2%、提高0.1个百分点;高速公路里程19.07万公里、增加0.70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