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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工作期间屡打瞌睡
客运公司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
解除与司机的劳动合同
客运公司有理吗?
需要经济赔偿吗?
邱某于2019年10月进入某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邱某发生过26次开车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1次使用手机的情形,其中2023年12月发生5次困倦、打瞌睡等疲劳驾驶的情形。某客运公司前后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但邱某仍出现疲劳驾驶等情形。2023年12月,某客运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邱某认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经仲裁,仲裁委对上述请求未予支持,后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非客运公司原因造成,而是邱某自身原因。后邱某在客运公司多次谈话提醒后,仍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形,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交车驾驶员,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故某客运公司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遂驳回邱某诉讼请求。
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驾驶员作为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勤勉、谨慎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责任感。本案中,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足以影响驾驶安全的身体疲倦、困倦、打瞌睡等疲惫不堪的状态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共汽车司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客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同时,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安全大于天,交通事故猛于虎,客运公司需要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确保驾驶员安全可靠,规范其行为,同时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交通线路驾驶员配置比例,优化运营线路,及时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的出现。
2026年上半年,欧洲电动巴士注册量达到8141辆,较2025年同期的5477辆增长49%。这些数据由德国车辆协会DVV在其2026年第二季度欧洲巴士数据报告中发布,涵盖总重超过8吨的巴士,但不包括无轨电车。 2026年上半年,意大利是全球最大的纯电动巴士市场,注册量达1559辆,而2025年上半年仅为369辆。英国(迄今为止欧洲最大的电动巴士市场)紧随其后,注册量为1075辆,低于2025年上半年的1299辆。波兰的注册量为1060辆,而一年前仅为148辆。 挪威登记注册了660辆电动公交车,德国登记了553辆,荷兰登记了510辆。葡萄牙登记了473辆,法国337辆,瑞典326辆,西班牙223辆。 按照制造商排名,宇通以2026年上半年注册的1636辆电动客车位居榜首。依维柯/海利兹以1156辆的总注册量位居第二,其中依维柯注册量为911辆,依维柯/海利兹注册量为173辆,海利兹注册量为72辆。索拉里斯以1022辆的注册量位列第三。 比亚迪681辆,其次是曼恩584辆、梅赛德斯553辆和莱特巴士542辆。卡尔桑321,而 VDL202辆,亚历山大·丹尼斯157辆,沃尔沃153辆。 金龙146辆,中通客车13辆,伊利扎尔汽车109辆,金旅103辆,中车电动10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