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国家新一轮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政策,自2021年度起,原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分别由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构成。费改税补贴资金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等。
《实施细则》规定,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为农村提供道路客运和公共交通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明确了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公共交通服务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补贴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县级分别统筹使用,省级统筹不高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20%。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域公交县”创建工作,每年根据各地“全域公交县”创建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全域公交县”给予奖励。扣除省级统筹部分后,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照2020年各地实际补贴资金权重,结合乡村振兴县域类别,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市县统筹使用。
《实施细则》规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30%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70%部分用于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重点支持国家“公交都市”及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奖励、新能源公交推广应用及运营补助、省级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达标城市创建等。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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