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正文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的报告。此次修改新增规定:可以采取限流、关闭出入口、封站、甩站等措施应对客流激增。
《决定》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
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决定》规定,市住建、交通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属地车站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决定》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及乘客守则,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指导监督,制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指导运营单位制定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规定,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可能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关闭出入口、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应急措施,封站、暂停运营时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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