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出行是群众幸福生活指数的直接体现。10月1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全省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16km/h。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及在建里程达到700公里,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90%,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达到8个,12个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其他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0%。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规制管理,100%建立补贴补偿机制和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
据了解,《指导意见》是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后,我省第二次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公交车辆6.7万辆,公交运营线路6500余条,运行线路总长度达到13.7万公里。城市公共汽电车清洁化率超过90%,其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超过70%,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1个城市实行了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机制。济南、青岛于2020年荣获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荣誉称号。2022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和更新公交车1668辆,新建、改扩建公交场站41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量10.9亿人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无障碍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公交承担的政策性免费客运量比重持续提高。《指导意见》明确,各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保障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为新能源车辆。
在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按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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